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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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切实有效地防范我省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各级政府及各地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一手抓改革、一手抓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努力防范和化解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确保我省合作金融机构平稳健康运行。

二、组织领导

为防范和处置改革期间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省政府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继泰(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佟 钢(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王洪志(省银监局副局长)

付 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

成 员:唐忠民(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张晓华(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文才(吉林市政府副秘书长)贾庆和(四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张 枫(辽源市政府副秘书长)梁 斌(通化市政府副秘书长)王 玉(白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真久(白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崔成一(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刘晓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处长)钱 宏(省银监局合作处处长)李永祥(省银监局信合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联系电话:0431-8904386。

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三、风险防范

(一)建立支付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合作金融方面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利言论和行为,要注意引导,妥善处理;对恶意、影响大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加以制止。加强与银监会派出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联系,强化对支付状况监测,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发出预警报告。(二)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尽快制定当地合作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明确启动条件,规定实施程序,并做好预案随时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金融监管,密切关注本地区合作金融机构潜在的各类风险,遇有风险及时按程序报告。(四)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立即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制度。一是要对所辖信用风险情况定期进行排查,早发现,早处理。二是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高风险社要将风险情况在每月初上报县(市、区)联社,对突发性的风险情况必须随时上报上级联社和当地政府,不得超过6小时;各县(市、区)联社要于每月中旬将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上报市州联社或省联社派出机构;各市州联社和派出机构要及时向省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并抄报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三是各级联社和信用社都要建立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先期预见,未雨绸缪。四是对高风险信用社要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五是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按照轻重程度及时逐级上报。

四、风险处置

对信用社出现的支付风险,各级政府要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合作金融机构,其各级联社要首先组织辖区机构进行同业支救,通过资金调剂,帮助度过难关;在同业支救不足以平抑支付风险的情况下,其各级联社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对同业支救、动用存款准备金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紧急再贷款申请。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同时,在发生挤提和支付风险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播性,同时要确保在省政府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辖区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三)深入实际,扎实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深入各级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掌握各级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客观反映实际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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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原告衣念公司经案外人韩国依兰德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较长时间以来,因有大量淘宝卖家发布侵害TEENIE WEENIE等商标权的商品信息,衣念公司频繁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卖家售假。其中,仅2009年9月底至11月期间,衣念公司就7次向淘宝公司投诉被告杜国发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历次接到衣念公司投诉后,均及时删除侵权信息。而根据《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等规则,卖家发布侵权信息的,根据其情节,还应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信息、冻结账户等处罚,但淘宝公司未对杜国发采取任何处罚措施。2009年11月20日,衣念公司从杜国发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侵权商品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900元,并赔礼道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不能举证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衣念公司多次投诉后,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构成帮助侵权。故判决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一审判决后,淘宝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近年来,依托网络交易平台不断的技术革新和良好的用户体验,淘宝购物已经成为网络销售和消费的主流渠道之一。与之相随,以淘宝网网络商户侵犯商标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出现,而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帮助侵权的判断标准、经营者能够采取的必要措施等焦点问题,实务界也有较大争议。

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仅按照原告要求删除了侵权信息,未根据其与商户的约定采取其他制止侵权的措施,实际上,系纵容、帮助商户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淘宝公司认为:首先,原告投诉量巨大,仅2009年9月至11月,投诉涉嫌侵权的各类商品信息就累计达131261条,其中,约有20%的投诉是错误投诉。其次,淘宝公司已采取包括对卖家真实身份合理审查、组建团队及时删除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运营规则等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

杜国发认为:原告只是公证购买了杜国发销售的一件商品并鉴定为假货,不能由此认定其他7次投诉的商品为仿冒品,也不能由此认定杜国发销售的其他商品为仿冒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

某品牌商认为:淘宝公司应当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淘宝公司怠于履行审查义务,并从中渔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能力,故不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类似淘宝这样的公司,除了为网店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外,还要为平台的声誉、电子商务数据安全运行实施各种必需的管理行为,其与网店签订的协议以及网站规则中为卖家设定多种义务,其有能力也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

【法官回应】

本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构成帮助侵权

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品都由网络用户即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会因为卖家售假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故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就成为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

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主动监控侵权信息的义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法院通常依据该规定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实务中,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帮助侵权责任认定的难点在于,其是否具有过错,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我们认为,不能因为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大量的侵权信息而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过错,也不能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概括知道有卖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售假就认定其存在过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既没有对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也没有主动搜寻、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主要理由是:第一,商品信息由网络用户上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预见网络用户即将上传的商品信息内容。第二,即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概括知道网络中存在大量侵权信息,要求其对信息进行监控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行的。商品信息非常巨大,类型十分复杂,有新品、二手货、代购等不同商品类别,不同的权利人还可能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网络交易平台无法从中甄别和屏蔽侵权信息。第三,如果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所有商品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势必大大增加网络服务成本,其后果是导致网络交易成本增加,这些成本将转嫁给网络用户,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就知道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但“通知”并非认定“知道”的唯一方法,当用户上传的特定内容的侵权信息,已经放置于网络主页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看到的其他显著位置,但其就此采取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放任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信息的监控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避风港”,而“通知与移除”规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发布侵权内容的,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或屏蔽相关链接。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信息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若权利人的通知不符合上述要求,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删除信息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符合条件的通知后,即知道有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若此时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构成帮助侵权。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通常情况下,其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删除信息后,若权利人所指称的侵权事实并不成立,网络用户可通过“反通知与恢复”规则获得救济。

“通知与移除”规则很好地平衡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一方面,该规则可以推动权利人积极地寻找和发现侵权信息,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该规则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蔓延。我们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卖家提供商品信息的存储空间,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应受到“避风港”的保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原理可适用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商标间接侵权的情形。本案中,淘宝公司收到衣念公司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已履行了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信息的义务。

3.本案网络平台经营者制止侵权应采取的必要有效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账户等。

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淘宝公司也实际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网络用户行为规则。根据当时施行的《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的规定,卖家有商标侵权的违规行为的,将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等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淘宝公司有权对卖家作永久封号处理。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卖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卖家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但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针对杜国发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投诉通知后,除了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在7次有效投诉的情况下,淘宝公司明知杜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但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放任、纵容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
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19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