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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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6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全面提升襄樊整体形象,规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验收标准>及进一步深化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旅游宣传促销的专项经费,2002年度安排150万元,以后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递增。


第三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整体形象的策划包装和宣传促销,以树立襄樊旅游整体形象,建立襄樊城市品牌,提高襄樊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增强对国内外游客的吸引力。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开发;


(二)旅游宣传品制作;


(三)旅游宣传设施购置;


(四)参加国内外旅游专题展览;


(五)举办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新闻发布和专题广告宣传活动;


(六)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


(七)建设襄樊旅游资讯网;


(八)其他与宣传促销相关工作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保重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余额结转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宣传促销经费预算报送市政府,经审定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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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3号
2003-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8-10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