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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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盘气发〔2005〕13号
各县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气象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气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排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三条 各部门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摆放位置,严禁随意挪用或搬动。
第四条 各业务岗位值班人员(含节假日行政值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当面交接班,不允许电话交接班或擅离岗位。
⒉当班日禁止喝酒。
⒊严禁在值班室吸烟。
⒋严禁在值班室玩麻将和扑克。
⒌严禁在值班室和休班室用电炉子。
⒍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或休班室。
⒎各休班室中的电褥子由当日使用人员用后负责切断电源。
第五条 雷电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⒈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设备,至少每半年一次。
⒉及时维护检查避雷器具的可靠性,至少每季度一次。
⒊雷雨季节应及时提示有关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⒈作业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状态认真检查,如有问题严禁出车。
⒉火箭发射架应满足技术要求,严禁带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⒊参加人工增雨现场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⒋弹药应存放于指定地点。
第七条 车辆管理规定
1.市区内公务用车,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防雷中心车辆在市区内出车需经防雷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
2.盘锦市区外出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3.副科长以上领导不允许驾驶公车。
4.司机应严格遵守驾驶员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
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盘锦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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