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谈公司治理: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23:31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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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谈公司治理: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张生贵


题 要:公司企业治理
关键词:公款私存;法律责任


  公司和企业中时常出现公款私存的现象,律师认为公款私存—--小病养出的大隐患,私存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多样的因素,即有公司企业出纳人员自作主张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也有公司企业领导指使现金出纳员公款私存,为方便领导支出,杜绝私存现象是公司治理或公司法制化管理的首要。 公款私存即可能带来民事责任风险,又可能发展为刑事责任,小问题会酿成大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及会计出纳人员不可不重视。 公司企业人员大都知道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合法,但是又都认为不会出事而存有侥幸。本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对由于公款私存而遇到的法律问题作过深入探讨,虽然说这样的问题不会影响到企业经营发展的大局,如果不被公司企业高官们重视的话,随时会给公司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不能因小失大。 先看一则报道:大连晚报曾登载“女会计挪用36万资金”一文说的是某公司女会计为炒期货将私自存入自己账户的公款挪用,东窗事发后她不惜借高利贷还款,但仍有10多万元的窟窿没法堵上,2007年5月下旬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北京公司大连分公司女会计刘某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职务之便,将客户的抵押款2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私自存入自己的账户,先是为赚取一点利息款,后来觉得这样来钱太慢,便取出来炒期货,结果失败了,自知违法的刘某为了还上这笔巨款,不惜借高利贷,最终仍有10余万元的窟窿无法堵上。2007年5月下旬某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公款私存行为发生的前提:公款私存是利用了公司管理上的漏洞,2007年时27岁的刘某是知名高校2004年本科毕业生。2005年刘某应聘到北京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因公司管理制度不是十分健全,刘某在公司身兼会计、出纳二职,负责公司往来财务收支结算工作。2007年2月18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收取客户大连物流公司抵押款2万美元及25.0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待业务完成后返还押金。在公司经理张某授权下,刘某将押金存入了招商银行其个人账户。这是刘某从事财务工作接触的第一笔全部以其个人名义存在银行卡上的大额现金业务。公款私存公私不分是发案的关键:刘某为让父亲和家人过上好日子,便起意挪用公司款项,刘某在公司工作的同时一直做着期货生意,从小丧母的她考入大学后,一边学习一边立志学成之后赚钱养家,将含辛茹苦的父亲从黑龙江接到大连。期货市场上的博奕并未实现刘某长期以来的梦想,求财心切的她把赌注押在了公司存在其个人手中的40余万元上。从2007年2月21日开始,刘某分4次将人民币25.05万元及2万美元悉数取出,并将其中的20万元人民币及2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后共计36万元,全部存入了自己在某期货公司开立的个人交易账户中。由于开局不利最初投入的几万块钱很快赔了进去。为还债刘某孤注一掷,将36万元中余下的钱全部投入了期货市场。就这样,36万元全部石沉大海。
  借高利贷仍堵不住窟窿无力回天:一个月过去了,按约定公司需将抵押金返还给客户物流公司。当经理张某要求刘某将账户上的钱取出时,刘某谎称其身份证丢失。张某信以为真并告知刘某赶快补办身份证。几天后张某再次催问时,刘某又以各种理由搪塞,张某产生怀疑后再三追问,刘某承认其把这笔钱挪用炒期货赔了,并表示会尽快想办法将钱还给公司。刘某和其男友王某遍访亲友四处借钱。为了凑钱刘某甚至借高利贷,并在南方被高利贷骗去了2万元钱。两个月之后两人好不容易东拼西凑借了22万元还给了公司并向经理说明了实情,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刘某在法庭上表示悔恨。日前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5年。 公款私存只是一种违规现象:存款人报着无所谓的态度面对这种现象,尤其是民营企业或公司这样的情况更为普遍,这些公司诸如会计现金等关键人物都是公司股东的亲属,因此公司管理人员也不以为然,以此并是犯罪而为,我们说公款私存有其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如果私存的目的是赚取点滴利息归个人,那当然不算犯罪,一但被欲壑难填变会走向反面。有些公司老板或会计人员的想法是,公款私存仅仅是一个形式,实质上款项仍然是公款,没有私存人的个人利益在里面那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是私存是为了自己取其他个人私利,那肯定是违法犯罪,只是看时间长短后果如何,已经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侵占主动退还可不予追究。公款私存的实施都会有很多个理由,律师认为是否违法主要看你私存者的主观想法,是暂时借用还是长期占借。前者属于挪用资金行为,后者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私存公款套取资信证明侵害了公款的占有权同样够罪:黄某系某国有百货公司经理,2004年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进行资产变卖安置职工,在此期间通过变卖资产所得资金均由会计周某用个人存折保管。2005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指使周某将公款30万元以自己女儿的名字存入某银行并留有密码,存单仍由周某保管。2006年7月24日黄某以该30万元存单向银行申请个人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用于其女儿出国留学办理签证时使用。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后,该存款被冻结3个月。2007年4月19日周某取回该款及利息。黄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尽管将公款以女儿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是存单仍然由公司的会计保管,该公款未脱离百货公司的控制,黄某并没有侵犯到该款的使用权,故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公司认为黄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黄某以其女儿的名字将公款存入银行,虽然存单由会计保管,但仍导致了百货公司在这笔资金上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故而应当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黄某没有侵犯到该款的占有权,在以其女儿的名字存入银行以后,该公款仍然由百货公司会计控制着,因为存单是证明该款的唯一凭证,会计保管着存单,即公司控制着该款。但是黄某在利用这30万元的存单办理存款证明时,侵犯了该款的使用权,通过这种使用,银行认定其确有30万元资金存在本行,从而为其出具了存款证明。故而应当认定黄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从法律上分析,首先,本案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按照物权理论一个物权包括了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挪用公款罪不侵犯公款的处分权,否则便构成了贪污罪。这种情况下便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公款的何种权能进行考量。一般都认为挪用公款一定是侵犯到公款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单纯侵犯占有权的情况也比较少见,因而容易被忽视。本案中由于财务管理的混乱,公款的占有权转移到个人身上,即百货公司经理黄某和财务会计周某身上。但是认定侵犯百货公司的资金的占有权还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单凭这种行为并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因为这种占有的转移也可能是为了保管公款,仅仅是形式上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而已,还是可以认为是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但是如果出于此外的目的,将公款存于其他亲友的名下,违背了集体的意志,则此时的占有不是出于所有人的意思,已经侵犯到了百货公司的占有权了。其次本案从一开始就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黄某将该款私存的目的是办理存款证明,这个行为侵犯了该款的使用权。根据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证明要求该款在银行存入一段时间,在办理存款证明之前存款行为是办理存款证明的必备条件,因此,从黄某将该款存入银行起,就已经开始使用这笔公款了。1994年3月某市国有公司科长卢某带着单位财务章、收据领取上级拨给的费用4万元,其中3万元为汇票,1万元为现金。卢某将汇票交给单位财务,1万元现金则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一年。1995年1月,公司领导调整,卢某遂于该年2月将1万元现金退回。存入银行的1万元到期后,卢某领取了1098元的利息。卢某的目的是公款私存侵占利息,是挪用公款私存,其行为违反财经制度,触犯了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卢某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效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效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公款私存在民事交易行为中的风险:公司的客户与公司建立交易,有些公司往往告诉客户将交易款打入个人账户,这样做的后果是,客户如果是正规的公司或企业,一定会主动防范,再三要求提供公司账户,如果私存人员依旧要求打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那样很可能这单业务就会中止或出问题,如果客户不小心打入了个人账户,那一旦事后发现打款不对,就要求公司核查,公司如果认可,尚还减轻客户的担忧,如果公司经理一时忧郁称查后答复,则这样的公事一定在客户眼里没有地位,这单业务也很危险。另从私存者个人来看,因合同款打入其个人账户,如果发生合同违约或合同争议,客户一般会保留打款流水号,无疑会将账户提供人一并列为被告,账户提供人的风险加大。从法律上看,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归属者,公司如果反过来要找私存者个人的烦,那样子的话私存者的责任会发展为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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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企业职工聚集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体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趋于激烈,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会进一步增多。值得重视的是,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类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上来。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涉及企业的案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国有企业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步伐加快和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下岗人员大量增加,加上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国有企业内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利益冲突趋于激烈,呈现矛盾突出、纠纷增多的特点。与此同时,非国有企业在迅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险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由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使企业的内部改革和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而且会给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国企改革、维护企业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法院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国企改革、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等作用,既要有力保障企业内部改革,又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审判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各方面工作,防止在审判过程中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特别是对于群体性纠纷,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精心组织,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营造并保持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对于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和各类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刑事案件上升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法院要继续积极有效地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抓紧抓好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国内外敌对势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利用企业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借机进行破坏捣乱的犯罪案件,严重滋扰企业治安和生产经营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案件,因不满国有企业改革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社会、杀害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等犯罪案件,哄抢、盗窃企业财产以及破坏和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犯罪案件,要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
三、继续从严惩处各种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各级法院要继续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从严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严重犯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和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抗税、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一定要依法从严惩治,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和市场管理秩序。同时,对于企业及企业人员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证明文件,操纵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市场,严重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犯罪,也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继续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利益
依法审理好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腐败犯罪案件,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也是维护企业稳定的要求。对于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利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和实行股份制改造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贪污、挪用、集体私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故意低估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非国有企业财物的,也要依法从严惩处。要把反腐败斗争与当前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对于那些为各种犯罪活动充当“后台”和“保护伞”,以及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腐败渎职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五、搞好民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要依法审理好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参股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保障国有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改组。对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破产和关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对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等资产重组案件,要严格依法规范资产评估,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又要促进企业增资减债和实现资产重组。要依法审理好国有企业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案件,保障和促进企业增强直接投资、融资力度,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同时支持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要运用审判手段及时、公正地排解企业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保护参与公平竞争和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的行政案件,坚决制止各种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其他有损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争议数额大、对生产发展影响大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及时审结。各级法院对于关系企业稳定的民商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特别要依法从严制裁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的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要抓好涉及企业利益尤其是困难企业利益的执行工作,消除因执行不力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切实解决企业债务的执行问题,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异地执行的难题。执行法院既要注意防范因执行不力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又要注意防范因乱执行而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涉及企业稳定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讲究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注意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做好群众上访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维护企业稳定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信访工作摆到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精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上访人员尤其是群体上访的企业下岗职工,要进行耐心地教育疏导,认真了解他们的困难,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要拓宽渠道,加强横向联系,对于疑难信访案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协商、协办意见。要正确引导、依法保障来访人员行使权利,注意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对于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审查,依法定程序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裁判正确,当事人无申诉理由却长期“缠诉”的,要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七、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综合治理
各级法院要不断总结涉及企业职工多人利益的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就维护企业稳定问题向当地有关部门献计献策。要结合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维护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级法院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于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在已有.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结合审判业务分工,组建得力的办事机构,健全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做好落实工作。要结合审判工作和当地实际,定期分析形势,摸清影响和可能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和案件,制订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并抓紧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法院要坚持重大事项及时逐级报告制度,发现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苗头和信息,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报告和有关部门反映。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生和发现影响稳定的事件,要在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及时逐级上报,不得拖延或者隐瞒。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审判工作的失误,致使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各级法院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提出贯彻措施,并将贯彻落实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院。

2002年6月21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DB46/T112—2008)地方标准由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提出,海南省技术监督局颁布,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 特色旅游点范围:在三亚市境内从事以接待游客为经营目的的潜水、摩托快艇、中小型观光船艇、全潜、半潜船、玻璃船、香蕉船、非机动船艇、垂钓、沙滩摩托车、滑水冲浪、水上步行球、水陆两栖车、拖曳伞、热气球、空中滑翔机、康体温泉及民族风情等具有各类游客参与性项目的旅游点。


第四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经营单位申报,经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和标准评分细则组织评定。


第五条 凡被评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可享受国家A级景区(点)同等待遇;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旅游市场发展状况、不同等级特色旅游项目点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水平情况适度进行价格调整。
第六条 申请参与评定特色旅游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二)项目符合三亚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三)服务质量达到《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


(四)本经营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第七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点进行评定。


第八条 已参加国家A级景区评定的内部特色旅游项目点,在国家有关标准没有覆盖的地方,由A级景区另行申报并履行A级评定;单独发放A级证书和挂牌,并作为A级景区升级和A级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已建营业的特色旅游点,应参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进行自查整改和申报。


第十条 特色旅游点申报评定程序:由经营单位向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领取《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书》—经营单位成立创A级工作领导小组自查自评—请求业务指导—填写申请报告书—报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员评定—公布评定结果—报海南省旅游局备案—市政府旅游官方网站及报刊公示—颁发证书和挂牌。


第十一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标志牌、证书由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颁发。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单位,必须将特色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牌悬挂于营业点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三亚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特色旅游点实行动态管理,每满一周年对已评的特色旅游点进行复核,并根据旅游点实际情况,作出保留等级、升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推荐、监督有关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将已评为三亚市A级特色旅游点列入旅游行程,并进行对外宣传推介。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将受理有关A级特色旅游点的相关投诉,并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没有参加A级评定的特色旅游点,旅行社不得将其列入旅游线路。


第十六条 经营有关特色旅游项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规定要求,严格按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逐条实施。


第十七条 旅游、公安、质监、安监、文体、交通、物价、海洋、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检查组,依据本办法(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各特色旅游点实施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旅游质监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