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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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

漯政[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和谐、有序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即城中村原居民,不包括在城中村购置住宅的外来居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按照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合理利润、提高开发效益的原则,由各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级负责、村为主体、群众自愿、一村一策、让利于民、多方共赢的原则。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九条 在城中村改造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以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当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各区应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改造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含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位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5.根据市城市人防工程规划,标明人防工程的布局、面积和等级,保证人防工程规划落实。
  (三)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配套安置房的面积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应按照上级有关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九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面积较少的村(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不能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的,政府在确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给予一定的土地搭配,所搭配土地上的开发建设享受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乡镇)、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所涉及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进行建设管理。
  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应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相应的人防工程,确因客观条件不能修建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易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就地安置、易地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对于土地充足、可以满足就地安置的村,实行就地安置;对于土地紧缺、不能满足就地安置的村,实行易地安置。
  第二十七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1.1的容积率给予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安置;1.1容积率之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市场价结算差价安置。
  购置城中村住宅用地的外来居民,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不享受城中村改造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村(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益用房等集体资产,在满足改造后社区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组)与开发商协商合理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统计调查所载明的附属物、临时结构房屋、装修等,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中室内四壁装修无论是否装修、无论何种形式装修均按高1.5米计算补偿面积。
  第三十条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搬迁或临时安置的,搬迁或临时安置费用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应按照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法规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并统一收集整理,向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安置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三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七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严格监管。
  各区应当加强对安置方案、销售情况等过程的监管,规范安置行为。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申请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批准后,该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对改造村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各类建(构)筑物统计资料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公示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一条 在办理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等有关手续时,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涉及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有关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六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所在区,用于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享受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四十七条 建立开发商前期介入城中村退出机制。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并已有投入的开发企业,如通过招拍挂未竞得土地,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投入成本退还开发企业时,按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
  (二)退还开发商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的投入成本及利息计入土地招拍挂的拆迁安置成本。开发商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的投入成本,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进行核算并协调退还。
  第四十八条 村民身份改变为城市居民后,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原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自愿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有关的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村民改居民人员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漯政〔2006〕4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舞阳县、临颍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政策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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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市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农村经纪人是活跃在农村经济领域,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经纪人队伍日益壮大,作用不断增强,繁荣了农村经济,促进了农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规模小、组织松散、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

  农村经纪人是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能动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有利于密切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有利于加快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有利于传递市场信息,带动农户面向市场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有利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形成产销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践证明,农村经纪人已成为沟通产销的重要牵线人和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带头人。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竞争力增强的重要途径。

  农村经纪人是农业部门与广大农户之间的桥梁。与普通农户相比,农村经纪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宏观形势和具体政策更加了解,反应更为灵敏。农村经纪人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成为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有效载体。通过抓经纪人队伍建设,农业部门不仅可以及时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而且可以有效地宣传和落实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以点带面,推动其它农户和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农业部门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农村经纪人是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小康的重要推动力量。农村经纪人多数是农村的致富能人,他们在通过自身合法经营、增收致富的同时,还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是处理好农村先富与共同富裕关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二、明确目标,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

  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总体目标,针对当前农村经纪人队伍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经纪人经营规模化、活动组织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市场多元化、服务信息化。

  经营规模化,就是要鼓励经纪人树立信心,增加投入,完善机制,努力把经纪活动做强、做大,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活动组织化,就是要改变农村经纪人在发展初期的“单打一”模式,鼓励由个体营销逐步走上联合、合作之路,靠分工协作的集体力量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手段现代化,就是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善装备水平,利用先进、实用的交通、运输、通讯和交易工具,提高经营和服务效率。

  功能综合化,就是从单纯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向生产、加工、保鲜、贮藏、运销等一体化经营转变,把服务内容扩展到技术支持、生产指导、产后处理、项目咨询等诸多方面,由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发展。

  市场多元化,就是要积极开拓新市场,扩大农产品的流通范围,逐步由以本地营销为主转向本地与外地、国内与国际营销并重,实现销售市场多元化。

  服务信息化,就是要由注重农副产品的现货收购经销向注重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方向发展,发挥好信息在引导商流和物流中的特殊作用,使经纪人成为农村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三、分类指导,积极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经纪人

  我国农村经纪人数量多、分布广,形式多种多样。要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经纪人自身的特点,分类指导,因势利导,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壮大。

  依托批发市场,发展运销经纪人。批发市场是农副产品的重要集散地,市场形成的商流、物流和信息流联系着众多的农产品经营者,是经纪人活动的重要场所。要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积极发展农村经纪人。批发市场要加强对场内经纪人的引导、组织与服务,密切与外地经纪人的联系,使市场成为经纪人之家,成为培育和壮大经纪人队伍的有效载体。

  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贮藏加工经纪人。针对我国农产品储藏保鲜能力低、加工能力弱的现状,适应市场需要和消费变化,积极发展农副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在储藏加工经纪人的连接和带动下,加快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储藏保鲜能力,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业效益。

  结合科教兴农,发展农业科技经纪人。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要重视培育一大批农民用得起、农村留得住的农业科技经纪人,发挥他们的科技带头作用,向广大农民引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结合农村信息体系建设,发展信息经纪人。在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发展信息经纪人,发挥他们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对外联系面广的优势,做好市场信息收集、传播工作,使之成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帮助农民克服盲目性,增强预见性。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联系、引导和服务

  做好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法律等部门对农村经纪人进行市场经济、法规政策、经营管理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农村经纪人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要促进农村经纪人牢固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鼓励他们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与竞争。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依靠群众的监督,对经纪活动中出现的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予以打击,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农村经纪人走上自律发展的轨道。

  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和质量服务。推进乡镇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建设,开通面向农村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经纪人建立起便捷、全面的信息通道,使他们能够及时发布或收集信息,增强市场反应能力。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网上订货和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质量标准工作,为农村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提供权威可信的质量鉴定和仲裁服务,避免和减少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引导农村经纪人组建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加强经纪人间的联系、协作与行业自律,使农村经纪人队伍向组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农业部门要支持经纪人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开展同业交流与协调工作,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经纪人协会工作,不能搞包办代替,也不能干预协会正常工作,要尊重协会“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民间组织地位,支持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农村经纪人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要加强对经纪人作用的宣传,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农村经纪人,给予物质和荣誉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工作重点在基层,县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经纪人的联系与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共同努力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

农业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5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法制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6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以上95.5分以下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采取集中调阅案卷评查和现场抽查案卷评查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被评查单位范围可以是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每年4—5月份抽调行政执法主体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不特定期限内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调行政执法案卷的重点检查、评议。
评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评查单位的范围,以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设在市法制局);
(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
(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单位,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函告被评查单位,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评查小组收到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案卷回执。案卷回执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签名,交接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书面函告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函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
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察单位。
同一被评查单位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市法制局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作出督察决定。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应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后,予以通报。
优秀等级的被评查案卷达8卷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但被评查案卷中有不合格卷的除外。
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评查的全部案卷不超过8卷且全部优秀的,列入被表彰单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市直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二、行政执法实体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三)当事人适格,符合法定条件。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基础分均为100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为该案卷总得分。96分以上为优秀,85-95.5分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00分)
1、立案:(共14分,每项2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案情记载;(4)立案依据;(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章;(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立案时间。
2、调查取证(共25分)
(1)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
(3)调查取证后保存证据;(8分)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7分)
3、审查决定:(共42分)
(1)告知和申辩;(10分)
a.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分)
b.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申辩的书面材料及其签章。(5分)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a.行政处罚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情形,依法组织听证;(4分)
b.组织听证符合《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4分)
(3)处罚审批程序(处罚审批表或案情综合报告);(11分)
a.案情综合叙述;(1分)
b.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及其说明;(5分)
c.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签名;(1分)
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e.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2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3分)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分)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2分)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当事人;(5分)
5、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2分)
6、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100分)
1、处罚决定书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9分)
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7分)
3、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7分)
4、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7分)
5、警告或罚款全额内容;(7分)
6、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7分)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分)
8、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分)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7分)
10、被处罚人的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4分)
11、在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签名;(4分)
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4分)
13、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4分)
14、行政处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8分)
15、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三)行政许可案卷(100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5分)
2、因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0分)
3、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说明理由;(6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6分)
5、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一个部门受理后,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受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15分)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6分)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特别规定;(5分)
8、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10分)
9、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10分)
10、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的档案;(10分)
11、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5分)
12、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四)行政强制案卷(100分)
1、行政主体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应履行告诫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20分)
2、经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主体应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30分,每项5分)
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强制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事项;
(2)行政主体所要强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3)行政主体强制实施的具体方法;
(4)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和期限;
(5)行政主体印章;
(6)作出决定的日期。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时,符合最低损害原则;(10分)
4、按规定需报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10分)
5、收取的费用合法,并有合法票据;(8分)
6、实施行政强制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10分)
7、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