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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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协[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方案》)相继出台。医改方案的出台,明确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对医改的总体策略与具体任务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医改方案的实施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方方面面,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鉴证和专业咨询服务提出了迫切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现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专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关系亿万人民健康和千家万户幸福的重要民生工程。当前形势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对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医改资金的使用监督、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的建立形成,以及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的规范完善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和相关咨询服务提出巨大需求。及时提供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也为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和实现未来长远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条件和市场空间。

  因此,全行业要积极服从和服务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深刻认识行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扎实做好服务医改的各项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行业新的发展。

  二、积极参与医改资金的审计监督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方案》,为了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 2009—2011年各级政府将增加投入8500亿元的巨额资金。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医改资金投入与使用安全、规范、透明和有效的重要机制。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中有关“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的精神,积极参与医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医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医改投入能够真正转化为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医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的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的核定情况,以及政府核定的差额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政府购买医疗服务成本的核定情况。

  (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情况。

  三、大力支持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和医药企业收购整合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其中包括,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等。

  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办医体制的逐步形成,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将日益增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收购整合也将不断涌现。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利用在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专项服务中形成的专业优势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和医药企业收购整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和咨询等服务。

  此外,适应各类投资主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注册会计师应当积极为医疗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流程的规范等提供专业服务,并积极承办代编财务信息和税务代理等咨询服务,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

  四、扎实做好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加强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对于严格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医院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提升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在开展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把握医院的业务特性和流程特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大型公立医院运行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报表的质量。因而,应对医院信息系统设计的合理性、运行的有效性进行重点测试。

  (二)医院固定资产数量多、管理难度大,应当实施更为有效的实质性程序,对医院固定资产的存在性、价值的准确性、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的合理性、资本支出的合规性及真实性等进行重点验证。

  (三)医院收入的项目多、来源广、形式多样,应重点审计医院收入发生的真实性、确认的完整性、截止的正确性,以及药品加成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关注收费环节可能发生的错报,控制错报风险。

  (四)医院成本费用核算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应关注成本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归集和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与医疗服务收入的配比情况,确保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最终形成。

  五、抓紧开展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专业服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新型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抓紧开展与医改服务相关的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研究医院审计的新特点,以及医改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新需求及其变化趋势,密切关注和全面把握医药卫生行业会计制度的最新变化,加紧建立和完善医改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紧密建立与医药卫生等行业专家的专业合作机制,抓紧从事医改专业服务业务的人才引进和人员培训工作,为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与人才保障。

  六、密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所提出的各种专业服务需求,早谋划、早安排、早行动,切实增强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方协会要与当地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全面了解本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和最新动向,大力支持和推荐优质事务所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服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将密切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发布专业指引,为行业开展医改专业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项光荣使命,广大从业人员要始终牢记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坚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 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为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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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人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 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是市规委会的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规划、建筑、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20名资深专家组成。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由办公室提供,由市规委会审定后正式聘任。

  专家咨询组负责协助市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市规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 议事制度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调整;

  3.中心城区以外的旗府所在镇、各类重点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其调整;

  4.市规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5.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规划、建设等相关委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3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1.中心城区的年度建设和规划编制计划;

  2.市域重点城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规划调整;

  3.市域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中心城区土地出让规划方案;

  4.中心城区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工业项目以外的项目)和主干道路网规划的调整;

    5.中心城区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沿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方案、建设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6.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7.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接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应由市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

  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署名)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办公室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意见汇总,报市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必要时,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四)审议准备。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审核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意见及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五)审议实施。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后会议方可召开。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办公室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呈报市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六)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于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市规委会审定后,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议事要求

  (一)市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市规委会领导请假。

    (三)市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署。

  (五)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可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市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市规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方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七)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灵璧石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避免或减少资源的破坏和流失,充分体现灵璧石的经济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璧石是指产于灵璧县以及与灵璧县交界的埇桥区、泗县等地天然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各类奇石。
  第三条 灵璧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灵璧石的所有权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开采、经营和运输灵璧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灵璧石重点产石区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可设立灵璧石资源管理机构,与国土资源部门合署办公,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灵璧石资源的勘查、规划、开采、购销和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灵璧石的管理工作。
  灵璧石开发或经营的重点乡镇可成立灵璧石开发利用服务中心,协助上级管理机构搞好对灵璧石资源的管理,并做好开采、评估、销售等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灵璧石资源开发实行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设标定界,按计划开采,经评估后进入市场经营。
  第七条 有关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灵璧石资源为主线,科学合理编制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灵璧石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制度,具体操作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第八条 根据规划划定灵璧石开采区和保护区。划定的开采区和保护区要设标定界,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按先荒地后耕地的顺序,实行限量开采。
  第九条 开采灵璧石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矿许可证》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发放。
  灵璧石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采矿权人必须按划定的范围开采,严禁越界或破坏性开采,防止优质劣用等损失、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采矿权人开采的灵璧石必须到当地灵璧石开发利用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到指定的地点放置,经评估后方可销售。
  对经评估确认具有特殊收藏价值的灵璧石,应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灵璧石重点产石区原则上一个乡镇只设立一个经营市场。凡经营的灵璧石必须进入市场或有经营资格的藏馆公开进行。
  经营灵璧石要严格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杜绝各种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从事灵璧石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灵璧石经营许可证》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
  申办《灵璧石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具备一定灵璧石鉴赏、管理知识的经营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勘查、开采灵璧石资源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采出的灵璧石应在评估销售后按销售额的2%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销售灵璧石要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矿产品统一发票”,自觉做到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灵璧石展销会,应经产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
  到市外参加奇石展销等活动的,应经产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灵璧石销往外地前应凭《灵璧石经营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证》到灵璧石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六条  灵璧石资源管理机构和重点采石区乡镇政府及有关执法机关,应加强对灵璧石开采、销售和运输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无证开采或越界开采灵璧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灵璧石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灵璧石资源严重破坏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擅自经营、运输灵璧石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磬石板岩、皖螺石、菜玉石等稀有珍贵石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