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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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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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3日)
                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在拉瓦尔品弟签订的文化协定,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巴。

 二、巴基斯坦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华。

 三、新疆歌舞团三十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巴。

 四、巴基斯坦艺术团三十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

 五、中国于一九九一年举办巴基斯坦民间工艺品展览,并接待两名随展人员。

 六、巴基斯坦于一九九一年举办中国手工艺术品展览,并接待两名随展人员。

 七、中国艺术家代表团三人访巴。

 八、巴基斯坦艺术家代表团三人访华。

 九、中国民间文学学者考察团三人访巴。

 十、巴基斯坦民间文学学者考察团三人访华。

 十一、双方鼓励合作翻译出版中国和巴基斯坦文学名著。

 十二、中国档案考察团四人访巴。

 十三、巴基斯坦档案考察团四人访华。

 十四、双方在档案领域开展下列合作:
  (1)摄制微缩胶卷。
  (2)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
  (3)改善保管条件和环境控制等。
  (4)进行关于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记录处理等方面的短期培训。
  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五、双方鼓励考古和古迹研究方面的专家或学者(各为五人以内)互访。

                教育

 十六、巴基斯坦政府教育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华。

 十七、中国政府教育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巴。

 十八、中国政府每年向巴基斯坦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学习语言,其它十七名巴方根据需要可派遣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进修生来华学习,专业另商。

 十九、巴基斯坦每年向中国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出本科生或进修生,专业另商。

 二十、中方继续向巴方派二至三名中文教师到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任教。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和合作,互派教授、专家和学者讲学或访问。

 二十二、中方向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书籍、期刊和杂志,种类和册数另商。

 二十三、中国作家代表团八人访巴。

 二十四、巴基斯坦作家代表团八人访华。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进行合作和交流,促进书刊资料的交流。

 二十六、中国出版印刷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巴。

 二十七、巴基斯坦出版印刷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

 二十八、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用本国文字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九、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三十、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互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电影工作者进行业务交流。

 三十一、双方鼓励记者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体育

 三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体育交往,具体事宜将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宗教

 三十三、中国伊斯兰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巴。

 三十四、巴基斯坦伊斯兰学者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华。

               财务条款

 三十五、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除本执行计划另有规定外,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六、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马克杜姆·夏菲克查曼
       (签字)             (签字)

关于修订《电解法烧碱成本核算规程》中企业管理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修订《电解法烧碱成本核算规程》中企业管理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12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化工局(公司)及氯碱企业:
一九八四年颁布的《电解法烧碱成本核算规程》实施六年来,对促进成本管理,开展成本分析,降低物质消耗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原《规程》中的企业管理费分摊办法“原则上以车间成本扣除原材料、燃料、电解用电成本后的余额(即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车间经费四项之和)作为分配标准。烧碱产品还要扣除电解电成本”,已显得不够合理。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氯碱工业有了较大发展,不少企业除原有的烧碱、氯气生产系统外,又增加了塑料、氯化合物、氟制品等工艺,产品品种日益增多,由于主要原料工业盐和电解电不断提价,这部分的成本比重大幅度上升,而其它引伸产品都是以自产产品为原料。造成了碱、氯、酸产品负担的企业管理费少,其他产品负担的多,致使产品成本失实。通过对14家重点氯碱企业的调查和测算,经研究决定:将原《规程》中的企业管理费分摊办法改为“车间成本比例分配法”,即:
上年企业管理费总额
企管费分配系数=──────────────×100%
上年全部产品的车间成本总额
某单位产品负担的企业管理费金额=该单位产品的车间成本×企业管理费分配系数
修改后的企业管理费分配办法,使产品间所负担的企业管理费占各自工厂成本的比重较为均衡,还可消除部分产品由于企业管理费负担过重而出现的亏损现象,同时,计算方法简便,节省核算时间,并符合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