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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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检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198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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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从事或者参与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鼓励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私营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职工1998年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工资档次,由其自选一档确定,并按选定的工资档次的20-16%缴费。个体经济组织雇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体经济组织按雇工的缴费工资总和不低于12%为其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盟市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1998年代征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协助征收。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征收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盟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于年初将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旗县社会保险机构,同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机构年初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数据清册和计划表,同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数据,按月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四)银行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代征的其它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结算,全额交社会保险机构。
(五)地方税务部门每月25日前应与社会保险机构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同配合,实行养老保险年检与工商年检挂钩制度。凡没有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年检合格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或验(换)照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或发生分户、合并或停业、歇业、破产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按11%建立。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雇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人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合自治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并公布,所得利息收益并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给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有权查询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二)职工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九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满15年。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列公式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去境外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对不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者,社会保险机构要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除此之外,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其处以200-1000
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0日
扩大基层民主 创造稳定环境

林青旺 林书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政法机关 作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作用的表现点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社会的稳定,也就没有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重要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利益的重新定位,必然使得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在较长一个时期内处于不稳定状态。为此,政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针对社会治安和经济环境的特点,充分运用司法优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活动,尤其是那些当前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杀人、抢劫、绑架勒索、拐卖妇女儿童、毒品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走私、骗汇、金融诈骗犯罪,以及损害党和政府威信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经济犯罪。与此同时,政法机关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工作的大局,依法调节各种民事、经济和行政关系,规范经济秩序、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关键在基层基础工作。民主法制建设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保障生产力发展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就没有人民的一切。
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式和路子,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矿产资源、林地、边界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五盼”,即盼发展、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五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对此,要着重抓好农村社会稳定、农村事务管理、农民教育、农民法律素质提高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维护农村社会政治安定稳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 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要高度重视隐蔽战线斗争,树立大情报工作观念,继续抓好原有“法轮功”练习者的巩固工作,防止外来“法轮功”骨干分子来我县串联、煽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查禁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认真做好反暴力恐怖事件预案,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要加强防控体系建设,重点构建三个层面的治安防范网络:在城区重点构建以“110”公安指挥中心为核心、巡警为骨干、各警种密切配合的防范机制,在社区积极推进“11211”工程,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推动社会治安防范社会化。要强化特殊人口和特种行业的监管,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对手机市场、机动车修理点等公安机关要摸清底数,逐一排查;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也要明确监管责任,防止丢夫、流散。要认真实施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要充实一线力量,切实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民政办等基层政法实战单位的建设,配齐警力、配强人员。要高度重视村级党支部为核心的村(居)委会和治保会、调解会的建设,做到组织、人员、培训、工作、报酬五落实。要认真开展政法干警进社区入农户活动,切实做到“进百姓家、知百姓事、解百姓难、交百姓友、暖百姓心、保百姓安”。要大力发展和规范保安服务业,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年内,县城和国道、省道经过的乡镇所在地要建立由公安机关指导、专群结合的治安巡逻防范队伍。
二,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农村各项事务。要不断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要按照十六大、《依法治省决定》和“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切实抓好重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积极探索流动人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普法教育的新途径。要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努力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开展“四五”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开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以学习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提高法律能力为着眼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同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确定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把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同增强公民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相结合。(二)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强调的权利义务观。要引导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根据法治实践的需要组织人们学法,运用法律知识推动法治实践,再根据法治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法。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以让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准则,大力倡导“遵章循律、诚实守信、维权扶正、依法办事、民主参与”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 遵章循律。首先要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再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之类的文件,公民也有遵守的义务。 诚实守信。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守诺言、讲信用、求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维权扶正。鼓励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提倡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依法办事。公民无论是参政议政,还是搞买卖、订契约、干工作,都要有规矩、讲规则。 民主参与。村民、居民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也是民主参与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综治各项措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至关重要。首先,各级党政领导要对“抓综合治理、重基层基础”有一个深刻、清醒的认识,明白在综治的基层基础上投入一定的编制、人员和经费,并不是只投入不产出的“纯消费”,而是惠及百姓、利在发展的有益投资,只有这样,各级党委、政府才能够在机构精简、编制紧张、经费短缺的条件下,舍得在人、财、物方面向综治基层基础方面倾斜;其次,就是基层的综治办事机构和综治基层网络要懂得“有为才能有位”的道理,用自身扎扎实实的行动、实实在在的成绩来证明,综治的基层基础工作对保一方稳定、护一方平安不可缺少,老百姓能够从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中得到实惠,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广大群众赞成、支持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也就有了最可靠、最深厚的保证。要认真按照省、市关于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的两个《纲要》、《实施意见》的要求,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发展的整体规划,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乡(镇)综治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抓综治工作的副职和综治办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要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治保会、调解会等配套组织建设。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奖惩“五落实”,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重点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这“两委”班子建好,“两委”班子的关键在两个“一把手”,同时要选准、配好治保会和调委会主任———只要他们“两个人”真正负起责任来,许多治安问题不出村就能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干部要尽职尽责,扎实工作,切实把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林青旺(中共大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林书设(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