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电大 职大 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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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 职大 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电大 职大 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19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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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按照中央20%、省20%、市10%、县(市、区)50%比例缴入国库。
  第九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海岛管理、海岛生态修复、海岛调查、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海岛防灾减灾与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第二章征收


  第十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3年内分次缴纳。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在首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省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省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省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一般缴款书”,在无居民海岛所在市、县(市、区)就地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备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1个月之内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就地缴库。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新增),并下设01目“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缴库时,填写2份“一般缴款书”。其中:中央20%部分填写1份“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01“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栏注明中央分成比例;地方80%部分填写1份“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02“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分别填写“省级”、“市级”、“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收妥后,按规定比例和级次进行划解,“备注”栏注明地方分成比例。
  宁波市缴省部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省财政与宁波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免缴


  第十四条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免缴省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填写由省级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表格,经用岛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级财政和海洋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审批的,由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联合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和免缴申请表。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海岛保护。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海岛调查。包括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水文、气象、地质、矿产等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调查。
  (五)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海岛可再生能源、淡水设施、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技术研究与工程建设。
  (六)海岛防灾减灾与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包括海岛防灾减灾规划体系、技术标准规范、灾害风险评估、监视监测网络等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省级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用于省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安排补助市县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已拨付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的取向性硅电钢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

商务部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的取向性硅电钢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4月29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一年间上述两家俄罗斯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取向性硅电钢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上述两家俄罗斯公司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收到申请后,于5月10日通知了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及有关俄罗斯企业,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5月31日,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产品。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0年第2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性硅电钢,又称为取向电工钢、冷轧取向硅钢。

  英文名称:GrainOrientedFlat-rolledElectrical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性硅电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性硅电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陈睿、郭策
  电话:86-10-65198740;65198418
  传真:86-10-65198164

  附件:《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问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