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87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管理,保障和促进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区发展应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基础,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立足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互动发展,着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逐步建设成为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城乡经济和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城区。
第四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内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新区的贯彻实施,拟订、发布新区有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新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与慈溪市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新区招商引资和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货物进出区管理;
(六)负责新区的国土、海洋、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建筑业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区的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国有资产、物价、渔业、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交通、科技、统计、审计、金融、食品药品监督、企业上市、旅游、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民族宗教、气象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九)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管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工作;
(十)承担宁波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发展需要,对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慈溪市和新区应当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慈溪市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与新区的相关协议,支持新区履行职责。
新区应当尊重历史,着眼长远,妥善处理好与慈溪市的利益关系,促进双方互动发展。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新区管委会需要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新区管委会所属的有关组织需要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由宁波市或者慈溪市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后实施。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和法定依据等内容。
第九条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新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整合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当对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公文、印章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其报告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情况。
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违反规定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
新区管委会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行政执法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变更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新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 新区管委会设立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五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新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新区外资项目的核准和内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负责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需报国家、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按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及有关规定,制定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和产业扶持政策,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新区重点支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产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产业项目和促进城市开发、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的产业项目。
新区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电子信息和海洋新兴产业等以高新技术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
(二)总部经济、金融服务、运动休闲、现代物流、创意设计、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
(三)高科技现代生态农业;
(四)符合新区政策导向的其他产业。
第十九条 新区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承担各项征收补偿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务工作。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纳入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新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开发模式,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土地综合开发和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新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发展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区鼓励国(境)内外各类人员到新区就业创业。
新区内引进的留学人员以及市外科技、管理、经营人才,按照市政府规定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区应当按照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的要求,在农村住房制度、促进就业、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等社会管理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完善公共产品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新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有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区应当按照宁波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智慧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加快建设国际先进水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率先推进先进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实施执法检查后,应当向新区管委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新区的管理范围,包括慈溪市境内的下列区域:东至水云浦江(四灶浦水库北侧已围滩涂及未围海域除外),南至七塘公路,西至湿地保护区西侧边界,北至杭州湾海域分界线内的二十个行政村,具体为:新浦镇的马潭路村、下一灶村、浦东村,崇寿镇的富北村、海南村、三洋村,周巷镇的路湾村、西三村,庵东镇的新东村、新舟村、马中村、兴陆村、富民村、新建村、江南村、海星村、华兴村、虹桥村、桥南村、珠江村。
慈溪市庵东镇宏兴村、元祥村、振东村由慈溪市委托新区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
、
泸市府发〔2004〕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控制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对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划分。
一、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类标准。
(一)一类区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二)二类区
泸州市四县三区除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三)三类区
泸天化集团公司、天一科技股份公司沿321国道东北方向6平方公里的化工园区。
二道溪至泸永路2公里以东至龙溪河4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
泸县福集工业集中区(2平方公里)。
合江县榕山镇工业集中区(2平方公里)。
二、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相连部分的缓冲带为500米,一类区与二类区、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为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三、全市三个类区的地带范围,应于2010年前达到所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标准。 四、本规定确定的各类功能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本规定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GB3095—1996)附件: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浓度单位二氧化硫
SO2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002
005
015006
015
050010
025
070总悬浮颗粒物
TSP年平均
日平均008
012020
030030
050可吸入颗粒物
PM10年平均
日平均004
005010
015015
025二氧化氮
NO2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004
008
01208
012
024008
012
024一氧化炭
CO日平均
1小时平均400
1000400
1000600
2000臭氧
O31小时平均016020020毫克/立方米
(标准状态)铅
pb苯并〔a〕芘
B〔a〕P氟化物
F季平均
年平均150
100日平均001日平均
1小时平均7①
20①月平均
植物生长
季平均18②
12②
30③
20③
微克/立方米
(标准状态)微克/(平方分米·日)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泸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减轻噪声污染,保证城市居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关于“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特对泸州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划分。
一、泸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
类别地带范围噪声标准〔等效声
级Leq:dB(A)〕昼间夜间 1城区忠山片区〔市人大、忠山公园、泸州医学院(含附属医院)、环境监测站、泸州高中、江阳职高〕55452城市规划区内除1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以外 的区域60503 茜草坝机械工业区,泸天化集团公司、天一科技股份 公司及东北方向6平方公里的化工园区
二道溪至泸永路2公里向东至龙溪河4平方公里的化 工园区
(以上化工园区内的生活小区面积达0.5平方公里的执行2类)65554 城市规划区内的过境公路,321国道54公里处经沱江 一桥、百子图大桥、江阳路、迎宾大道、迎辉路、新马 路、治平路、慈善路、平远路、长江大桥、泸纳公路至 安富大桥、泸宜公路城区段。
高速公路及其引道,绕城公路。
安宁火车站片区、纳溪火车站片区及铁轨沿线两侧30 米内。7055(铁路轨道两侧执
行70)二、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的工业企业按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管理办法管理。
三、本市规划区昼夜间时间规定为:
昼间:北京时间6∶00至22∶00
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6∶00
四、本市所辖四县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地带划分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划定。
五、本规定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
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境内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如下:
一、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二、市辖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
(一)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为I类的水域:叙永县画稿溪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域。
(二)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Ⅱ类的水域:
1泸州市及所辖四县三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以内的水域。
2合江县福宝国家森林公园域内的地表水域。
3古蔺县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域内的地表水域。
(三)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Ⅲ类的水域:
1长江(泸州段)及一级支流沱江(泸州段)、永宁河、赤水河(泸州段)等及其次级支流除划分为Ⅰ、Ⅱ、IV类水域以外的所有地表水水域。
2泸县的三溪水库、艾大桥水库和纳溪区的马庙水库,以及以农灌为主兼有养鱼功能的其他水库。
(四)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IV类的水域:
所有只适宜农灌用水的小溪、小水库等农灌水域。
三、实施与监督
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定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