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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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06〕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看,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仍存在着重视不够、部门配合不协调、投入机制不健全、技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有效降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根据《母婴保健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已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女性艾滋病感染者人数迅速增加,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也在增加,严重威胁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直接影响出生人口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危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和人口质量、稳定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防治艾滋病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在资金安排、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明确分工,建立协作机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要建立由妇幼部门牵头,疾控、医政、规财等部门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妇幼部门主要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综合协调,并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以及提供信息和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HIV抗体的筛查及承担确证试验等工作,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及艾滋病检测点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医政部门负责阳性孕产妇和婴儿的救治工作。规划财务部门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发现阳性孕产妇和婴儿要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及时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当地艾滋病治疗体系,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保证其得到及时的干预治疗。

三、加大投入,保障工作经费。艾滋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各地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投入力度,保证疫情监测、药品和试剂采购、职业暴露、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及开展预防服务、随访等工作的必要经费。用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费,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作的开展。艾滋病防治示范区和开展综合性防治艾滋病国际项目的地区,要将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卫生管理部门纳入示范区和国际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部门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四、因地制宜,规范技术服务。各地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常规化工作机制。将包括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预防性抗病毒药物干预、随访等内容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融入到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范围内,予以加强。

各地要参照《实施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和预防为主,根据艾滋病的流行特点、传播途径及工作条件等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方案,科学规范地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五、积极配合,加大宣教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妇儿工委、妇联、计生、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作为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的重要内容。根据各地的特点,开发不同形式的健康教育材料,增加健康教育材料制作和发放数量,扩大发放地区和宣传教育人群覆盖面。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目标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艾滋病筛查的自觉性。

六、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地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逐级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覆盖面,并进行培训效果的考核。可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包括自愿咨询检测、职业暴露防护等内容的专项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七、分类指导,强化监督管理。开展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是促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措施落实和各项技术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详见附件),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工作。

监督指导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技术指导。要根据艾滋病疫情特点、传播途径、工作机制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有所侧重地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分类指导,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工作。

八、加强管理,提高信息利用。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质量、信息上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的分析和利用,结合本地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状况,对本辖区内妇女儿童的感染情况和个案情况等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科学的防治策略和干预对策。



附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



一、监督指导与评估目的:促进各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开展,落实各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规范各级相关服务的实施。

二、监督指导与评估内容: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和工作完成情况等(详见表1、2、3、4)。各地区应根据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选择监督指导与评估重点。

三、监督指导与评估对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及本辖区内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察、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模式、信息数据系统管理、健康教育、物品发放、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自愿咨询与检测、服用抗病毒药物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标准:分为五等,分别为:

优秀:100-90.0分;较好:89.9-80.0分;一般:79.9-70.0分;

建议改进:69.9-60.0分;不合格:小于60.0分。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监督指导与评估重点,对标准分进行调整和补充。

六、监督指导与评估的组织: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工作。每年要有计划地定期进行逐级监督指导及自查,并将监督指导与评估报告报上一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



表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评分表

监督指导地区

监督指导与评估结果(等级)


监督指导时间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监督指导组

组长


监督指导组成员


内 容
应得分
实际综合评分

一、组 织 管 理
30.0


(一)管理机制
9.0


1
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2.0


2
参照国家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完成年度计划和总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3.0


3
各部门职责明确,参与开展相关活动。
2.0


4
定期组织自查,逐级开展监督指导工作。
2.0


(二)运行模式
6.0


5
与妇幼保健工作结合,建立合理的孕产妇管理模式。
2.0


6
建立快速便捷、保密、合理的检测流程。
1.0


7
建立严格保密的制度,制定保密程序和措施。
3.0


(三)信息管理
9.0


8
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并对工作熟悉。
2.0


9
资料管理档案化。有存放设备,资料齐全、归档有序、查找便利。
1.5


10
原始登记完整,记录保存完好。
1.5


11
各类报表完整,上报及时。
2.0


12
上报数据准确,符合逻辑。
2.0


(四)物品、经费管理
6.0


13
物品登记清楚,发放及时,妥善保管。
2.0


14
设立专门账户,经费到位及时,有专人管理,使用合理。
4.0


二、能 力 建 设
20.0


(一)人员培训
8.0


15
参加国家级培训班。
2.0


16
本地区开展逐级培训,培训覆盖率达80%。
4.0


17
检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80%。
2.0


(二)检测能力
6.0


18
实验室建设。
2.0


19
实验室管理。
2.0


20
检测操作能力。
2.0


(三)服务环境及预防职业暴露
6.0


21
良好、保密的咨询环境。
1.0


22
人工流产手术室、产科病房及产房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安全、合格。
2.0


23
制定职业暴露紧急预案和防护措施。
3.0


三、干 预 措 施
40.0


(一)健康教育
8.0


24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3.0


25
规范管理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2.0


26
合理使用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3.0


(二)自愿咨询检测——咨询服务
8.0


27
为婚检对象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2.0


28
为孕产妇提供HIV检测前咨询服务。
3.0


29
为孕产妇提供HIV检测后咨询服务。
3.0


(三)自愿咨询检测——检测服务
8.0


30
为孕产妇免费提供HIV抗体初筛检测。
4.0


31
为孕产妇免费提供HIV确认检测。
4.0


(四)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4.0


32
及时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药物应用合理。
2.0


33
及时为婴儿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药物应用合理。
2.0


(五)提供安全助产
4.0


34
避免不安全助产操作。
2.0


35
合理实施择期剖宫产。
2.0


(六)产妇及婴儿预防
4.0


36
对阳性产妇及所生婴幼儿定期随访及婴幼儿HIV检测。
2.0


37
指导人工喂养,人工喂养率应达到90%。
2.0


(七)关怀
4.0


38
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系统的儿童保健服务、定期计划免疫、免费提供奶粉等关怀和支持。
3.0


39
提供转介服务。
1.0


四、完 成 情 况
10.0


工作进度
10.0


40
按方案要求进度和计划开展工作。
10.0


总 分
100






表2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情况汇总表



县(市)


开展时期
20 年 月
监督指导第 次


监督指

导时间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监督指导评分结果


监督指

导与评估结果
(请在相应选项下画√)

□优秀 □较好 □一般 □建议改进 □不合格

监督指导

组组长

监督指导组成员


监督指导过程简述


(包括督导机构名称、督导活动内容、省级及县(市)级主要参加人员等)

成绩与

经验


亮点及

案例


存在的问题(障碍)


改进建议






表3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有关评估指标(参考)

项目
过程指标
指标计算
效果指标
指标计算

管理
召开有关会议次数




下发有关政策文件数




培训
覆盖率
实培人数/应培人数
合格率
应答正确人数/抽查人数

健康教育
覆盖率
接受教育人数/孕产妇人数
知晓率
应答知晓人数/抽查人数

婚检人群干预措施实施情况
咨询率
接受咨询人数/婚检人数



检测率
接受检测人数/婚检人数





阳性率
阳性人数/婚检人数

孕产妇

干预措施实施情况
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总人数
第一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妇人数 + 仅产时接受保健的产妇人数



接受咨询孕产妇人数
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中第一次接受HIV咨询的孕妇人数 + 仅产时接受HIV咨询的产妇人数



接受检测孕产妇人数
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中第一次接受HIV检测的孕妇人数 + 仅产时接受HIV检测的产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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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二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二号)

煤炭工业部

19940912

煤办字〔1994〕第429号



目前,一些煤矿在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思想松、管理松、

纪律松、矿井质量标准化滑坡”的问题,是导致煤矿发生事

故、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突出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干部

作风漂浮,职工劳动纪律涣散。为加强煤矿企业管理,保证

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必须改进干部作风,整顿劳动纪律。

为此,指令如下:

一、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按照规定,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及时解

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分管煤矿生产、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深

入井下,靠前指挥。

各业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加强业务保安工作,做

到:制定安全措施符合现场实际,贯彻安全措施到群众,落

实安全措施到现场。

煤矿生产的区、队长,必须坚持在现场指挥生产,及时

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对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各级干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深入

井下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安全工作领导不

力、管理不力,以及对拖延隐患处理导致事故频繁发生负有

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撤换。

四、加强对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整顿劳动纪律。要坚

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坚持煤矿生产调度例会和区队入井班前

会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进行上岗安全教育。

五、要坚持在职工中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违反劳动纪律)、反事故”活动。严肃查处“三违”人员

和事件,认真追查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从严查处。

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要把对干部工作作风和职工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作为重

点,严格执法。

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1982年3月1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勘测设计等各项事业的物质基础,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对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保证各项事业顺利进行,节约资金,降低消耗,提高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属事业单位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流动资产的内容,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流动资产,分为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货币资金以及各项暂付款等。
第3条 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基本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物资纪律;
2、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流动资产的采购、收发、使用、保管,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3、正确及时地填制、整理、传递、审核流动资产的收、发凭证和登记帐卡,计算各项费用,及时办理结算,按期清理帐款;
4、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和考核、分析物资采购供应计划、订货供应合同、消耗和储备定额的执行情况,不断挖掘物资潜力,提高储备质量,加速资金周转。
第4条 流动资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技术工作。各级领导对流动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必须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明确单位、部门、班组和个人的责任,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组织部门间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5条 严格执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对流动资产的领用、调拨、注销、盘存、计价、结算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对贪污盗窃、玩忽职守,要严肃处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材 料
第一节 材料范围、价格及计划
第6条 材料范围、分类和价格
1、范围: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材料,包括教学、科研、勘测设计、基本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消耗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原器件、燃料、试验材料、试剂及实验用小动物等均属材料范围。对未交付使用的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作为材料管理。
2、分类:按铁道部颁发的材料目录,统一编号分类。
3、价格:按材料目录标准价(包括业务费提成)核算。材料目录标准价可按当地铁路单位编制的材料目录执行。材料目录没有规定的材料,可以比照目录中近似规格的标准价或按第一次购入原价计算,但不得将同一品名、规格、编号的材料另加支号,另订原价。也不准在同料卡或帐上出现多种单价。目前采用实际单价列帐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标准价格列帐。采购材料实际价格与标准价的差价,每季(月)计算料差分摊率,按发出材料金额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季(月)初 本季(月)进料

料 差 料差余额 料差发生额
=------------×100%
分摊率 季(月)初结 本季(月)

存 材 料 进 料
各项发出材料应摊料差=各项发出材料或用料×料差分摊率。


全年用料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将当月发生的料差,直接增减当月经费支出,而不采用料差分摊的办法。
实际价格大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兰字登记。实际价格小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红字登记。
材料价格的变动,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填制“物资清点(调价)记录”(财材—23),物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价格变动,分别增减预算内、外资金及材料科目。
第7条 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物资申请计划。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计划、基建计划、其他专项资金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或历年物资消耗水平),考虑期末预计库存量、周转储备量以及节约挖潜、调剂、利用等因素,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审查。
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计划,由物资主管部门汇总报部。经部平衡分配后,应及时组织进料和分配,对急需和收尾、配套项目应优先安排。
地方物资的申请,属于省、市归口管理的物资和下放产品,要按归口单位的要求,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进料。属于市场供应的物资,应编制采购计划,就近采购。
第8条 各用料部门应根据当年的工作任务,采取降低物资消耗的措施,认真编制用料计划,由物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料的依据。
用料计划应认真计算,防止积压。日常教学和维修用料,应参考历年消耗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需用量。科研用料,要根据课题经费和有关设计文件提出用料计划;勘测设计及其他生产用料要根据批准的或计划期的任务为依据,按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基本建设用料,要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额和实物工作量,按消耗定额计算全部建成所需主要材料,以当年进度结合库存进行申请。
第9条 用料部门一般不得自购材料,但对某些专用料必需自行采购的,不论何种款源均应事先报经物资部门同意。交库时,应根据购料凭证填写收料单(财材—6),由管库员进行验收。如直接投入生产使用时,也应及时办理材料收发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自制的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库存情况,由物资部门编制自制计划,由材料、财务、技术部门共同审核,经领导批准方可加工,加工完毕,经检验合格,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用料申请计划的变更,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及时与物资部门联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造成积压和损失。
第10条 采购工作应由物资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及时、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对少数专用物资的采购分工由各单位自定。要避免错购、重购,并应优先利用库存。采购时应树立节约的观点,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签订采购、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并取得同级财务部门的签认后,方能进行。
第11条 物资部门要积累原始资料,建立统计台帐。从事物资统计的人员要坚持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并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和编报说明。
第二节 材料的收、发
第12条 购入和调入材料运到后,经手人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仓库根据发票、技术证件等,对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对技术复杂的材料,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验收。对贵重、稀缺材料应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验收;对进口材料按《进口物资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经验收无误,在凭单上加盖验收戳记和验收人名章,并填制收料单(财材—6),据以登帐、建卡(财材—42、财材—44)。如发现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不符,应编制验收记录(财材—5),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处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
直接交付使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收、发手续。
由专项资金购入的材料,应分别储存,做到专款专用。
第13条 发出材料必须根据计划任务(项目)、用料计划(预算)、消耗定额或限额认真审查发料凭证后,据以发料。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有权领料人制度,对计划内的发料,需凭有权领料人的印鉴方为有效。对计划(预算)外的发料,必须根据追加计划(预算)办理。
发出专项资金储备材料时,应根据有关专项用料计划(预算)填制用料单(财材—12)或调拨单(财材—8)办理。对各种专项资金项目领用事业经费预算内的材料,应由有关经办部门根据所发材料的标准价(包括业务费提成)办理结算手续。
各级物资部门要面向生产,方便用户,尽量做到拆整供零,分斤计两,并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送料制度。
第14条 售出材料,必须根据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由物资部门开调拨单或售料单(财材—18),经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签认后方能发料。销售材料的价格,路内按调出单位的标准价结算,路外由双方协商定价。由铁道部物资系统组织调拨调剂的材料,其销售价格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材料变价收入,属经费内的,一方面减少“经费材料”,同时,作恢复经费限额或增加费存款。材料变价差额,列入业务费科目中的“材料削价损失”。属预算外资金购入材料,则相应增减其有关其他资金及“其他材料”。
第15条 用料单位的多余材料应于月末填写退料单(财材—9)向仓库办理退料。返回料由仓库进行质量鉴定,根据质量情况,分别入库或纳入第一仓库。材料退库应冲减原支出科目。
稀缺、贵重和危险物品的余、废料,必须及时退库,用料部门不得储存。物资部门的数量记载必须准确,帐物必须相符。
第16条 委外加工发料和外委加工来料应建立必要的责任制度。委外加工发料,由专人负责管理,要根据加工合同或加工计划掌握材料的发出和消耗情况,及时做好完工余料的回收交库工作。外委加工的来料,应单独保管,建立领用、消耗和结存登记,余料应按合同退回委托单位或作价点收入库。
第17条 为了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对班组、实验室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的常用、专用器材和另配件,可以由主管部门按用料单位核定定量,实行限量管理,发交使用单位一次列销。使用单位于月末(季末)进行盘点,将结余数量和金额编制材料盘点清点(财材—24)分别报送财务、材料部门,财务部门据以冲减有关支出,下月(季)初仍按原数列有关支出科目,材料部门据以调整下月发料。
第三节 仓库管理
第18条 仓库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完整无损,收发正确及时。
仓库应设置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的材料帐卡。财务部门应设置材料总帐和分类帐。按月结帐,及时核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9条 为加速物资、资金周转,必须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应根据历年材料消耗统计资料,结合市场材料情况,核定主要常用材料的最高和最低储备量和材料储备资金定额。储备资金定额需逐级下达到仓库,使材料采购、供应计划、储备和资金管理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物资人员要经常掌握与分析库存材料储备情况,对库存高于或低于储备定量及超储、积压物资,应在料签(财材—1)、料卡上作出标记,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实行分级储备和分级核算的勘测设计单位,材料储备不应多于三级,具体设置应本着节约材料业务费,降低库存储备,减少中转环节和层次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20条 库存材料按照《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分类保管。做到堆码整齐、悬挂料签、标志明显。要定期盘点,每月自点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对燃料应集中管理、按领、发料手续办理,不得一次出帐。
第21条 仓库应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校正衡器和量具,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库存物资不得外借。未经验收入库和代保管的材料,不得随意动用。
第22条 对危险物品的收、发和保管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检查。必须做好用、耗、余、废数量的详细记录,严格监督余料退库。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等要妥善处理。
第23条 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整修、保管、发放工作。本着节约精神,尽先利用废旧材料。
第24条 材料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启用料帐时,应在启用页签字注明启用日期。帐、卡交接应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字,并注明接交日期。材料动态凭证应整理装订,按会计凭证保管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25条 低值易耗品指在一次使用中不改变其形态、性能,但又低于固定资产的价格、使用年限标准(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如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和各种器械、备品、防护用品、管理用具、玻璃器皿、防湿篷布等。
第26条 各单位应按“铁路事业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附1),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品名目录和标准单价。在单位主管的领导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层层负责。
第27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分何种款源均采取全额列销和按目录单价列帐的办法,并设立“在用低值易耗品”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两个总帐科目进行金额核算。
管理部门对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财材—46)进行核算。对目录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除消耗品外,只做数量管理。
财务部门对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类别、按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进行金额核算。
第28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
在用低值易耗品购入后直接使用时,应根据原始凭证(发票等)填写低值易耗品点收单(可用收料单代用)(财材—6)。向料库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开具用料单,如低值易耗品目录与材料目录价格不一致时,应在用料单上注明低值易耗品目录价。
管理部门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点收单、用料单、物品注销记录(财材—20)、“物品损失、损坏评定单”(财材—29)登录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后,需要向料库补领时,可将已批准的物品注销记录,附在料单后,连同废品一起交料库,料库在用料单上加盖“补充”戳记,据以列支费用,不再办理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动态核算,但应在个人保管使用卡上作变更日期的记载。
在用低值易耗品要尽量采用钉金属牌或其他方法做出标记。
第29条 由于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应由物品保管人提出物品遗失、损坏评定单,经小组讨论,登记原因和责任,经负责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属于个人责任的,一般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30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得随意改装、自制。必要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图纸资料和材料计划,落实款源,报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进行。完工后,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变更帐卡。
第31条 加强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申请、采购,须经负责管理的部门审核。非生产性的管理用具、家具、备品,应按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严加控制。必须增添的,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准购置和自制。
第32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对所保管的物品,进行清点、查对,帐、卡、物相符后,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33条 职工调离本单位,应交还所保管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并经管理部门在离职单上签字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未经签字离职的,由人事部门负经济责任。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的防护用品,由管理部门填开调拨单一式二份,经职工签认后,一份随离职单转新单位列帐,一份交有关部门据以核减帐卡。职工工种变更时,应按新工种的规定标准核发,原领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中多余部分必须交回。
第34条 机车、汽车、各种机械的随车(随机)工具和备品,作为设备原价组成部分,列固定资产项内,不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核算。但应按机(台)开列随车(机)工具、备品保管清单,做为保管、交接、核对的依据。设备调拨时,应随同该项设备一并移交。但不属固定资产组成范围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35条 退休、离休、死亡人员的防护用品不再收回,由管理部门填写注销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减少在用防护用品的数量、金额,有关部门同时销帐。
第36条 为节约使用防护用品,应尽量做到修旧利废,物尽其用。对管理使用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并给以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单位自定。

第四章 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商品
第37条 在产品是指正在试制、加工的尚未完成的制品。半成品是指已经初步加工尚未完成全部工序暂行入库,以后需要继续加工的制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加工程序或试制组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可以交库销售的产品,或按合同可以交货的加工产品。商品是指为职工生活而从事商业经营的生活物资。
第38条 各单位附属车间或试验工厂的生产,要加强计划管理,制订定额和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办法)。
第39条 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厂、车间下达产品生产、试制任务时,必须有正式文件或任务单。接受外委加工,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无正式文件和合同、协议依据的,不能投料生产或试制。有关生产、研制以及销售合同应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均应抄送财务部门一份。批量生产的产品,应以销定产和以需定产。
第40条 要加强在产品和半成品的实物管理,切实做好计量工作,建立台帐,定期盘点,堆码整齐,帐物相符。产成品要建立出、入库记录和产品的数量、金额台帐。入库产品要有质量合格证和入库单,经产成品库签认后,将入库单分送财务和管理部门。没有条件设产成品库的,也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但必须建立出、入库的原始记录。对外销售要有管理部门签发、财务部门签章的产品销售单才能发货。
要严格质量检验制度,发现废品要及时分析原因,改进工艺,提高质量。废品要单独存放和处理。
第41条 商业经营单位的商品仓库和实行永续盘存制的售货单位必须建立商品明细帐,登记商品收发的数量、金额。
采取金额核算制的门市部售货组,不设商品明细帐,但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1、实物负责制:按售货组(点)为实物负责小组,各种商品应有专人负责;
2、售价核算制:财务部门对售货组(点)另售商品的进、销、存环节按金额控制;
3、商品盘点制:月终对实物进行盘点,编制盘点清册,一份由售货单位视同帐册保存,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列帐凭证;
4、贵重商品要建立商品明细帐,逐项登记,逐日核对。
商品由仓库交门市部售货组时,按内部调拨办理。商品的仓库管理和收发手续,参照材料的有关规定办理。
商品的计价,以零售价做为计划价格。商品的采购成本包括:外购商品的批发价、入库前的运输装卸费及其他采购费用。采购成本和计划价格的差额,按销售额列入销售成本。
商品调价时,必须实地清查盘点编制物资调价记录,按实有商品数量,算出调价前后的价差,据以列帐。
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当地的价格标准和物价政策核定,柜台商品要明码标价。商品由于质量问题或长期滞销,需要降低商品等级或贬值降价处理时,应作出质量鉴定,降价的理由和意见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部属单位审批。

第五章 货币资金和暂付款
第42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经费限额、经费存款、其他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暂付款包括预算内、外的预付、暂付和应收款。
一切预算内、外的收入款项,都要交财务部门进帐,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不得保留帐外现金。
第43条 货币资金应实行钱帐分管。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设置出纳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现金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自制收、付款凭证,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收、付款凭证收付款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出纳人员代编收、付款凭证,事后应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现金时,应开收据给交款人,交款人在收款凭证上签章。由各业务人员收款时,对收费标准固定的,应由财务部门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固定金额收据,对收费标准不固定的,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复写式收据,办理收费手续。付出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上签章。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主管人签章,购物发货票,还须有验收或证明人签章方为有效。
第44条 收付现金后,出纳人员应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按发生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45条 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出记录备查。
第46条 出纳人员发现帐款不符,应报告财务主管人员,对浮多和短少部分作出记录,按应付、应收帐款先行入帐,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处理,不得自取多余或自补短缺。
第47条 出纳人员专用金柜,不得擅自保管个人或其他部门的款项。如必须代管其他部门款项时,应经财务主管同意,另行加封登记,不得与本部门库存混淆。
第48条 银行存款,除遵照银行规定外并按下列规定管理:
1、银行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填写;
2、银行存款的收入,应根据会计人员的收款凭证,并附有银行收款通知单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原始凭证办理。支票必须及时送存;
3、银行存款的支出,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支付凭证开出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领取支票人在付款凭证上签章,作废支票应即加注“作废”字样,并附在原支票存根上。支票不得流通转让。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现金支票,不准开发没有收款单位名称、开发日期及用途的转帐支票。
第49条 银行存款收支后,应按顺序逐笔登入“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帐务上的错误,应由会计人员更正;属于银行错误,应通知银行更正。
第50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必须做到:
1、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工资、助学金款除外);
3、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4、各单位不论何种款源的现金、存款,均应及时入帐集中管理。
第51条 按规定支付的定额备用金、周转金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财务部门应检查其使用情况,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第52条 按规定支付的预付款,必须由借款人开具借款单,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属材料、设备购置款,还须经物资或设备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根据各单位核定的包干预算或计划,严格审核,防止宽打窄用,对不合规定或超预算、超计划的借款,应予拒付。
第53条 借款人工作完毕后,应在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多余款应同时退还。前帐未清者无特殊原因不得续借。
凡有采购余款存在外单位或外地银行时,应由经手人员负责催促,及时汇还。
各种备用金应按月检据报销,补足定额,也可随情况变化,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增减备用金定额。备用金和一次性预付款,必须按请款用途支付,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转让他人,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第54条 各项暂付款应于每季末对帐一次,年末必须结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清者,借款人应说明理由,并在“年终借款签认单”上签认后,方可转入下年结算。
第55条 报销单位现金收支应凭原始单据办理,并根据原始单据登记收支登记薄,定期检据向上级单位报销,不得以清单代替原始单据作为报销依据。
第56条 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均应严格执行清算纪律,按照经济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及时清算,不得无故拖延。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报有关部门仲裁。
第57条 对于超过本人负担能力的医药费用(不包括伙食费),凭医院转来的收费凭证,在福利基金中垫付,欠款人应订出还款计划,分期扣还,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调转时,原则上应将欠款结清才能办理调转手续。结清确有困难的,需经调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由欠款人办理签认手续,委托调入单位代扣。

第六章 清查与盘点
第58条 为了保证财产的完整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必须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第59条 流动资产的清查范围包括:帐内、帐外、库内、库外的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商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代保管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往来帐款等。上述各种物资发现浮多、短少、贬值、报废等应填制物资清点(调价)记录(财材—23),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往来帐款应另写书面记录并说明理由,报请单位领导审查,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后,才能调整帐卡。
第60条 关于浮多、短少、贬值、报废处理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材料物资自然减量在定额内的短少以及属于漏列支出的短少,由单位领导批准后列销或补帐;
2、非正常的短少和贬值报废损失,属于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经管人员申明原因,单位领导组织鉴定、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超过一万元的,须报铁道部批准。属于本单位掌握的福利基金列销的,不上报铁道部;
3、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丢失短少,属于过失人责任的,应由过失人赔偿。不属于个人责任的,应比照应收帐款列销批准权限办理;
4、应收帐款坏帐的列销,每笔超过3000元(个人欠款500元)的报铁道部批准。但属于由本单位掌握由福利基金列销的,不上报铁道部;
5、材料物资的盘盈、非正常的短少和贬值报废损失、应收和应付帐款的列销,在本单位内部的批准权限,可自行规定。
第61条 对浮多、短少、贬值、报废的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等的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应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浮多、短少、呆帐的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以上均由财务部门归口汇总上报或批复。在未批准前均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科目,待批准后,按规定列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6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各事业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颁发的文件、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